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商中
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
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
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并已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
构批准,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八、综上所述,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
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3 月 11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