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1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泉州新
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最高法民申 5801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2 月 25 日、2018 年 6 月 12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11 月 3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对该案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08、2018-052、
2018-072、2018-088、2019-002),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相关公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已于 2018 年
11 月发生法律效力,因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具体如下: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
法定代表人:吴丽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泽商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2、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2017)闽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
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1、再审情况
近日,泉州新华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 5801 号《民事
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
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未向泉州新华都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泉州新华都(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它说明
1、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相关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 5801 号《民事裁定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