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贵州川恒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对《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修订内容,我们认
为本次修订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公司对《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内容的修订,修订后的方
案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2019年
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修订,同意将修订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后,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环评进展情况进行的修订,其他内容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及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我们一致同意《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同意将修订内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是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系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修订内容仅为公司股本及发行股份数与股本
关系的描述,其他内容均未变更,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同意将修订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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