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0-02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
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19)沪 0105 民初 16020 号的《民事起
诉状》等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崔炜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升达
林业、江昌政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崔炜
被告 1:升达集团、被告 2:升达林业、被告 3:江昌政
管辖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 13,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
借款利息、违约金、利息滞纳金(以 13,000,000.00 元为本金,按照年化 36%计
算,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暂计 5,070,000.00 元);
3、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542,100.00 元;
4、判令被告 2、被告 3 对上述诉请 1 至诉请 3 中被告 1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依照原告实现权利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本金的
顺序予以支付;
上述费用暂合计 18,612,100.00 元。
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升达集团于 2018 年 5 月 3 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
额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26 日,借款利率
为 0.1%/日,且于同日升达林业、江昌政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
随后升达集团向原告共支付本金及利息共 833.80 万元,因剩余本金及利息尚未
支付,遂被起诉。
进展情况: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因而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涉
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