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青
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偶发
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和已经签署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审议交
易”)协议,我们认为,本次审议交易系公司为完成新工厂搬迁以及使用自建业
务系统替代集团系统工作而进行的一次性、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政策和
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结算,本次
审议交易的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显著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没有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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