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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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
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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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95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27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01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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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报出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三)《关于审议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四)《关于审议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五)《关于审议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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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六)《关于审议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七)《关于审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八)《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9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九)《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十)《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审议 2019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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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
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十四)《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股票具
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十六)《关于延长公开增发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44,95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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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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