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16 亿元
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
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16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
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巢序 范尧明 匡建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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