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50 号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日,你公司披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月5日,公司披露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共计42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为1,358.17万元,冻结执行金额为16,294.96万元。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多个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不超过22.48亿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担保。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多个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2.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德峰借款合同纠纷案日期、公司知悉时间,合同金额及签订时间,公司对相关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相关借款资金具体流向、流转时间及具体金额,资金流向方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情形。
3.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及子公司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情况,子公司股权结构、其他少数股东是否按照持股比例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是否
公平、对等,如否,请说明原因。
4.请补充披露公司及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明细情况。
5.请披露截至目前俞凌和徐辉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或权利受限的情况,俞凌和徐辉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化解平仓风险的措施,并报备俞凌和徐辉各笔股权质押合同起始日及到期日、融资金额、具体用途、预警线、平仓线。
6.请补充披露目前控制权变更的进展情况,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及规则依据,公司控制权变更是否存在障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并充分提示风险。
7.请自查说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并结合个人负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8. 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3月14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50 号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日,你公司披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月5日,公司披露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共计42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为1,358.17万元,冻结执行金额为16,294.96万元。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多个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不超过22.48亿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担保。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多个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2.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德峰借款合同纠纷案日期、公司知悉时间,合同金额及签订时间,公司对相关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相关借款资金具体流向、流转时间及具体金额,资金流向方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情形。
3.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及子公司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情况,子公司股权结构、其他少数股东是否按照持股比例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是否
公平、对等,如否,请说明原因。
4.请补充披露公司及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明细情况。
5.请披露截至目前俞凌和徐辉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或权利受限的情况,俞凌和徐辉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化解平仓风险的措施,并报备俞凌和徐辉各笔股权质押合同起始日及到期日、融资金额、具体用途、预警线、平仓线。
6.请补充披露目前控制权变更的进展情况,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及规则依据,公司控制权变更是否存在障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并充分提示风险。
7.请自查说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并结合个人负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8. 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3月14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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