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2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2,800万元及罚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判决认定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35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新富资本”)
被告一: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三:工大高新
被告四:张大成
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工大高总与前海新富资本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1.5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应的《贷款合同之保证合同》。2017年6月前海新富资本与工大高总及第三人中信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2017年7月前海新富资本依据《委托贷款合同》向工大高总发放贷款4,200万元。因贷款合同纠纷,前海新富资本于2018年7月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31.1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保全及公证等费用,并要求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对上述款项承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8)。法院认为《贷款合同》既未实际履行归于失效,原告无权依据该《贷款合同之保证合同》向被告工大高新主张权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次案件涉及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本金2,800万元及罚息等。公司于近日收到该案的一审判决。
二、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高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新富资本支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罚息(罚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工大高总已实际支付的款项406,646元可抵扣其拖欠的上述费用)。
2、被告工大高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新富资本支付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340元。
3、驳回原告前海新富资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72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03,726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21,615元,被告工大高总负担182,111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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