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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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实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4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或“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6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20年3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11层会
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戚冬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
证监会令第 164 号)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
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11 号),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和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
监会令第 164 号)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11 号),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
规定和政策进行修改,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
定对 2019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原发行方案”)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为:① 将原
发行方案“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修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② 将原发行方案“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不超过 35 名”、将原发行方案“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修改为“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③ 将原发行方案“限售期”中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
交易”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
    除上述修订外,原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公司本次发行的方
案如下: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
行。
    (3)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
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的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
购。
     (5)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2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在前
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的送红股、转增股
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送股、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1 为调整后的本次发
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
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6) 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72 万元(包括发行费用),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投资金额   使用募集资金金
                         项目
号                                          (万元)       额(万元)
 1        基于智慧能源的物联应用项目         25,993           22,917
       支撑新一代智慧城市的5G技术深化
 2                                           13,871           10,431
                    应用项目
       基于GIS面向下一代网络的数字一体
 3                                            4,779           2,528
                化设计平台项目
 4        公司网点配置及管控升级项目          8,788           6,196
 5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           18,000
                    合   计                  71,431           60,072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
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
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
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 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8)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
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
个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关于修改公司 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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