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涉
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 164 号)和《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11 号),公
司根据上述决定修改了公司 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方
案、预案、报告等,并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2020 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
行性。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 磊 刘志忠 毛 群
202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