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3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3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3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28 号 2 栋 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江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 19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35,495,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2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6 名,所持(代表)股份 35,480,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98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名,所持
(代表)股份数 1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13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 1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6,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163%;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8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4,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701%;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29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支毅、曹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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