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3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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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
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
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
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需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
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
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
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
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
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
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
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2267”,投
票简称为“陕气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
(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
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
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
合类 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
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
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
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
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
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
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
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
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
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
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
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
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
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
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
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
数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为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
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
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
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
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
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
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
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
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
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
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等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
从信息公司处获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参会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
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
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
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
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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