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2020 年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下
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
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事项
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为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认为:
此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为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无偿担
保有助于公司筹措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
益,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
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提交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
利于支持公司下属子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便于下属子公司筹措生产经营和业务
发展所需资金,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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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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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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