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0-008
转债代码:113011 转债简称:光大转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转债”2020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16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3 月 17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0 年 3 月 17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
开发行的 300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将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支付 2019 年 3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光大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1。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 A 股股票的
可转债。该可转债及转换的本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0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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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数量:30,000 万张(3,000 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2%、第二年为 0.5%、第三年为 1.0%、
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
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7 年 3 月 17 日。
②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
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最新转股价格:3.97 元/股。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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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 2017 年 9 月 1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止)。
(7)信用评级:AAA。
(8)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告》,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16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3 月 17 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0 年 3 月 17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行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行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行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行的公告为准。本行将在本年度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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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 16:00 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
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行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
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
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8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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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
心
联系人:徐冕
联系电话:010-63637061
传真:010-63636574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周翔
联系电话:010-60833939
传真:010-6083393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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