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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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0-01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高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
横 店 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0〕15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沈贡献:
    近期,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助力战“疫”,得邦塑料成功研制口罩“心
脏”材料——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的文章。上述信息发布后,经多家媒体转载
后引发广泛关注,并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未在指定媒体先行发
布有关重要信息,同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仅披露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产
能数据,未披露实际订单和产量情况,未披露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信息
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沈贡献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沈贡
献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1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
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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