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芜湖华融渝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2号
芜湖华融渝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0年2月14日,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或“上市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万方发展股份1,59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2%。本次权益变动前,你公司持有万方发展1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7%,本次减持后,你公司持有万方发展14,40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5%。
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你公司未及时停止减持万方发展股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9日
关于对芜湖华融渝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2号
芜湖华融渝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0年2月14日,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或“上市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万方发展股份1,59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2%。本次权益变动前,你公司持有万方发展1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7%,本次减持后,你公司持有万方发展14,40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5%。
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你公司未及时停止减持万方发展股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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