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过认真商讨后,就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应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发行
对象刘桂雪为公司 5%以上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方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条
款设置合理,协议所约定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
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沈一开:
陈劲:
应莹庭:
202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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