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0-011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
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波:
经查,2020 年 2 月 23 日你公司发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编号 2020-006,以下简称《澄清公告》),随后于当日发布《浙江东
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编号 2020-007,以下
简称《补充公告》)。你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与《补充公告》
不一致。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晓波未经内部审批程序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告,反
映出你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王晓波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
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王晓波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对本次事件的相关责任主体追究内部责任。你公司
应督促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
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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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
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
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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