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
修改前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锂一次电池、锂二
次电池、锂聚合物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碱性电池、锌锰电池、动力电
池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锂电池储能系统、电池材料,纳米新材料、水表、气表、电表的半
成品及其配件制造,技术研发、开发及转让,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加工服务,设备租赁,
物业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锂电池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后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锂一次电池、锂二
次电池、锂聚合物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碱性电池、锌锰电池、动力电
池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锂电池储能系统、电池材料,纳米新材料、水表、气表、电表的半
成品及其配件制造,技术研发、开发及转让,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加工服务,设备租赁,
物业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锂电池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电池相关的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九十一条
修改前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
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求,经股东大会
批准,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以年前度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修改后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
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求,经股东大会
批准,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以年前度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可以不进行现金分
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三、删除《公司章程》原第十三章
因涉及到条款的删减,修订后的章程条款编码作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
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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