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上海鸿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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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上海鸿孜免于以要约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上市公司”)拟向
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浙江翼翔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有限公司、黄文鼎、王永刚、刁鸿浩、倪纪芳共七名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 4.221 亿元(含本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8 日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第五届第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鸿孜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前,上海鸿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8.23%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上海鸿孜拟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实施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大股数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
为 522,475,779 股,按照上海鸿孜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大股数计算,上海
鸿孜持有上市公司 158,100,000 股,持股比例将增至 30.26%,导致上海鸿孜认购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
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
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上海鸿孜已承诺其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上海鸿孜在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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