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45 号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在“南京聚隆”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文章称,你公司成功开发出可用于医用口罩的无纺布用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列产品,并在文章留言中回复称“目前该系列料已经量产,日产量50T,后续会继续增加产能”。2020年2月28日至3月5日期间,你公司在本所互动易平台多次表示,公司近日开发出的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可以应用于口罩生产,已部分量产,已有销售。自2月28日以来你公司股价涨幅较大,其中3月5日、3月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达到涨幅限制。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列产品的具体研发情况,包括研发启动时间、研发计划、研发投入、人员储备及形成技术和产品情况等,该业务与你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关性以及你公司具有的竞争优势。
2.请结合聚丙烯熔喷专用料领域的市场环境、竞争格局、你公司目前产能及在手订单情况、已实现销售收入及占比,以及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的具体用途、销售的聚丙烯熔喷专用料预计用于生产口罩的比重等,说明相关业务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及其可持续性,并充分提示相关业务风险。
3. 请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你公司仅在公众号及互动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原因,是否存在以公众号文章及互动易平台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发布的信息是否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无纺布用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列产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4.请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近 1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并补充披露未来6个月内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核实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公众号文章及互动易回复配合上述人员减持的情形。
5. 请说明公司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机构和投资者调研、回复投资者咨询等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情形。
6. 请核实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8日
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45 号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在“南京聚隆”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文章称,你公司成功开发出可用于医用口罩的无纺布用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列产品,并在文章留言中回复称“目前该系列料已经量产,日产量50T,后续会继续增加产能”。2020年2月28日至3月5日期间,你公司在本所互动易平台多次表示,公司近日开发出的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可以应用于口罩生产,已部分量产,已有销售。自2月28日以来你公司股价涨幅较大,其中3月5日、3月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达到涨幅限制。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列产品的具体研发情况,包括研发启动时间、研发计划、研发投入、人员储备及形成技术和产品情况等,该业务与你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关性以及你公司具有的竞争优势。
2.请结合聚丙烯熔喷专用料领域的市场环境、竞争格局、你公司目前产能及在手订单情况、已实现销售收入及占比,以及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的具体用途、销售的聚丙烯熔喷专用料预计用于生产口罩的比重等,说明相关业务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及其可持续性,并充分提示相关业务风险。
3. 请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你公司仅在公众号及互动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原因,是否存在以公众号文章及互动易平台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发布的信息是否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无纺布用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列产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4.请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近 1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并补充披露未来6个月内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核实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公众号文章及互动易回复配合上述人员减持的情形。
5. 请说明公司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机构和投资者调研、回复投资者咨询等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情形。
6. 请核实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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