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
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
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并提交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发展前景良好。本
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预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
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
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
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事项。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订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0 年 3 月)》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利
润分配进行监督。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内容。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事宜。
独立董事:蔡在法 张立民 严义
2020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