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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
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公司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公司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3)审计机构对
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5)公司的资金
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 20%。
2、实施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未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不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如改变则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如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
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公司成
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分别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监
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
价、宣布和支付。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
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五、附则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订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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