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审阅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
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杨林先生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杨林先生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会形成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标准合理、
公正,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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