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7.76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
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9,273.29万元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
金牌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江苏金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同时江苏金牌将分别与公
司、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能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与安全。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金牌提供无息借款用于
实施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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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杨文斌、钱小瑜、章颖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