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4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4/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〇年三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连果律师、孙仙冬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出了《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姓名及电话号码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0年3月6日(星期五)下午2:00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号中新科技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江珍慧主持,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由于董事长陈德松出差在外,
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职位,因此,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主持人系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而产生。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6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0 年 3 月 6 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8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7,206,2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392%。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部分公司董事、部分公司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列席了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会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改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7,203,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6%;反对2,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