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
们认真审阅了该等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
如下意见:
1、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预计情况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
大影响。交易价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各种必要因素,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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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汪新民: 杨新发: 何 询:
202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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