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评估机构”)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中联评估作为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除因本次聘请外,公司与中联评估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结合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及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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