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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股份有限公
致:春秋航空
北京 律师事务 海分所
航空股份
关于春秋航 公司
20020 年第 时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嘉 4-036
航空股份有限
受春秋航 下简称“公司”)委托, 嘉源律师事务
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公 2020 年第一次临
上海 临时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
并依 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
法》”)、《上
规则》 下简称“《股
会规 (以下 则》”)、《春 司章程》(以
股份有限公司
称“《公司章
简称 章程》”)及 航空股份有限 规则》(以下
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
称“《议事规则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会的召集、召
序、召集人和
程序 和出席会议 、会议表决 关法律问题出
涉及的有关
证意见如下:
见证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2020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 议召开公司 2020
第一次临时
年第 东大会的召集
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董事会。
2. 司于
公司 2020 年 2 月 19 日 券报》、《证券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以及上 上发出《春秋
交易所网站(www.sse.ccom.cn)上
股份有限公
空股 第一次临时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以下简称“会
的通知》(以
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
区空港一路 528 号二号楼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2,482,19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301 %。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
2
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
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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