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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