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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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以
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每
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分析发展战略、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目前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等情况,在保证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从而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
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60
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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