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转让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70%股权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为加快资产处置进度,公司拟将所属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华矿业”)70%股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行出售。我们认为本次公开挂牌
转让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回笼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有利于化解公
司债务问题。本次股权转让以亿华矿业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并通过
公开挂牌转让方式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为此,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公开挂牌转让亿华矿业 70%股权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二○年三月四日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二○年三月四日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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