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锦
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安排,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方益
202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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