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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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8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高管职务变动的议案》,根据公司经
营管理的需要,经董事长丁列明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1、聘任资深副总裁万江先生为资深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分管肿瘤事业部、
市场部和商务部及市场准入部的工作;
    2、聘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童佳女士为行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分管行政
部、人力资源部、工程部、证券部和企宣公关部工作,协管董事长办公室工作;

    3、聘任副总裁范建勋先生为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部和投资部的
工作。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所涉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 日
附件:

                                    简历



    万江先生,1968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香港科技大学高级

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同仁医院骨科,在美国百时美施贵宝、法
国赛诺菲安万特、美国礼来、英国阿斯利康、美国默沙东等医疗机构和知名药企
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具有近 30 年的药物推广渠道建设和药物可及性提升经验,
特别是对肿瘤治疗领域的药物在中国市场的应用具有专业影响力。
    截至本公告之日,万江先生持有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6%

的份额。万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万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童佳女士,1977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浙江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2003 年加入贝达,历任部门经理、总监、董秘、副总裁,积累了丰富的
企业运营管理经验,管理公司多个部门,并在资本市场品牌建设方面屡有建树,

曾荣获新浪财经上市公司“金牌董秘”、中国上市公司价值评选创业板上市公司
优秀董秘、2017 年度金牛最佳董秘和 2018 年度浙江上市公司优秀董秘,在业界
具有卓越口碑,担任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第八届董秘专委会常务委员。
    截至本公告之日,童佳女士持有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
的份额,持有杭州贝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2%的份额。童佳女士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
童佳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
    范建勋先生,1971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澳门科技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曾先后任中国建设银行余杭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萧山支行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余杭支行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多年金融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在财务管理、风险投资、收购兼并、基金运作、法律等领域拥有深厚积累和实践
经验,具有出色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投融资的能力,具有很强的沟通、协调
以及团队管理能力,曾主导或参与过众多优质的股权投资或并购项目。
    截至本公告之日,范建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范建勋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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