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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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26 名激励对象按《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的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方元、陈学华、黎青所、金成、施浩、刘海平、张柏红、
傅有来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
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6.2 万股,回购价格 3.35 元/股。我们认为上述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

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

        吴毅雄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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