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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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不小于5000万人民币。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并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方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若利润分配方案涉及现金分红则由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该部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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