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13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825,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92,368,576 股
的 3.06%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2 月 28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 30 元/股,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25,000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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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 年 2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根据公司
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祚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
票权。
4、2020 年 2 月 8 日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2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10)。
5、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0-012)。
6、2020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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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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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授予
价格 3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25,000 股限制性股
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授予价格 3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25,000 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2,825,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92,368,576 股的 3.06%
3、授予人数:153 人
4、授予价格:3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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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
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
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20%
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序号 (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153 人) 2,825,000 93.39% 3.06%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825,000 93.39% 3.06%
二、预留部分 200,000 6.61%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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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025,000 100% 3.27%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2 月 2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 30 元/股,按照公司
拟定的方案授予 153 名激励对象 2,825,000 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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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授予日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 2,825,000 股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
价格(2020 年 2 月 28 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 30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808.10 1,639.60 1,332.84 729.89 105.78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200,000 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200,000 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
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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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
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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