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有关议案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
项条件。
2、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的调整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与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此项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重新与关联方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5、公司审议本次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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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提
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马作武 唐清泉
萧端 齐德昱
202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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