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发生授信、存贷款、结算业务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
了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财务”)的授信、存贷款、结算业
务情况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国投财务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国投财
务拟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等金融服务,每日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上述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
率,提升整体经营业绩。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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