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 HUNIS OFT C ORPORAT IONLI MIT ED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罗婷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
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
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提名罗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在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上述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王琰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
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我们同意提名王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
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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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邵学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甘培忠 朱恒源 肖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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