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
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
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次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决策和
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
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19
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
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及核销资产事宜。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丁带 吴志军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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