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关于投资有机合成浆气化协同处置危废和工业固废项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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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20-011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有机合成浆气化协同处置危废和
                       工业固废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索普”)
    拟与浙江梵境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境新
    能源”)共同出资成立镇江普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
    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开展有机合成浆
    气化协同处置危废和工业固废项目。
     本项目由合作双方以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开展。合资公司拟注
    册资本 5,000 万元,双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江苏索普占股 35%,
    梵境新能源占股 65%,江苏索普出资 1,750 万元。公司需要另外
    投资约 4,000 万元建设配套危废处理厂房。
     本项目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目存在新设公司未能获得相关政府行政许可、未能获得危
    废处置资格等风险;存在着投资不确定性、不能达到预期危废处
    理量、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等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在江苏镇江与梵境新能源签订了《合作

协议》。共同出资成立镇江普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有机合成

浆气化协同处置危废和工业固废项目,本项目属于环保及危废资源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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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项目。

     项目运用危废制备有机合成浆技术,利用公司现有水煤浆气化炉

装置,协同处置危废,同时将含有碳氢成分的危废反应生成公司生产

需要的原料一氧化碳和氢气,达到处理危废物品的同时实现危废资源

再利用以及对煤炭资源的部分替代。

     合资公司拟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双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江苏

索普占股 35%,出资 1,750 万元。

     项目在公司现厂区建设运营,利用现有水煤浆气化炉装置,新建

预处理系统、制浆系统等,由于政府规划部门要求厂房建设主体须与

土地使用权主体保持一致,公司需要另外投资约 4,000 万元配套建设

危废处理厂房。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董事会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

0 票反对,通过了《关于与梵境新能源合资设立公司开展有机合成浆

气化协同处置危废和工业固废业务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本项目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 1,750 万元作为新设公司注册资本,同时另

外投资约 4,000 万元配套建设危废处理厂房,预计需要总投资约

5,7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10.84%,净资产的 12.23%。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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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其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

查,双方有能力完成本次出资。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浙江梵境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9 号 1 幢 A405 室

     法定代表人:陈锋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服务: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处理技术的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及成果转化,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的设计、

施工,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处理设备的技术开发,土壤污染修复

治理,气化炉处置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基础设施建

设工程,商业运营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新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梵境新能源于 2019 年 7 月 4 日成立,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实

际控制人为浙江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境环保”)。

     (二)梵境新能源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公司名称:浙江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石泉村

     法定代表人:吴健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废弃物、污泥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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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工业废水治

理项目的运营服务,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环保设备研发、销售,软件开发。

     明境环保于 2014 年 6 月成立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

是一家利用水泥窑协同、火力发电协同、高温熔融等先进工艺技术,

实现各类工农业固废、污泥、污染土及工业废液终端无害化处置和资

源循环利用的专业型环保公司,具有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明境环保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数据                 2019 年
                   年末资产总额              24274.27
                   年末资产净额              19042.66
                   年度营业收入              18388.94
                     年度净利润               7365.85

     梵境新能源及明境环保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

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镇江普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

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二)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四)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五)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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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梵境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3,250             65%

 2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750             35%

                    合计                              5,000             100%

       (六)经营范围: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储存、处理、利用;危废

 (不含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预处理、处置、利用(以取得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为准);资源化产品的销售;高浓度有机

 废水治理项目的运营服务;危废运输物流。(具体以工商核准登记范

 围为准)

       (七)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公司设董事会,成

 员 5 人,其中梵境新能源委派 3 人,江苏索普委派 2 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名,由梵境新能源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设总经理

 1 人,由江苏索普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

       (八)具体投资项目:有机合成浆气化协同处置危废和工业固废

 项目。

       项目建成后,合资公司以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

 存、利用、预处理和终端处置为主要经营业务,通过有机合成浆气化

 协同处置危废等工艺路线,利用江苏索普现有水煤浆气化炉,以符合

 相关要求的含有碳氢成分的危废为原料,生成满足公司生产需要的一

 氧化碳和氢气。合资公司支付危废处置费用给江苏索普,用于弥补江

 苏索普的生产损耗。项目一期计划危废处置规模 15 万吨/年。



       四、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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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浙江梵境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投资方式、股权结构及认缴时间

     投资方式:甲方、乙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双方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合资公司投资新建以多源合成

浆气化协同处置危废项目的报审、环评等(五评一险)前期手续、合

资公司开办、基建、设备购置及安装、员工培训及合资公司正常经营

所需流动资金。

     股权结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甲方出

资人民币 3,25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65%;乙方出资人民币

1,75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认缴时间:在合资公司成立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先共同

实缴总注册资本金的 40%,即甲方实缴人民币 1,300 万元、乙方实缴

人民币 700 万元,作为合资公司启动资金。剩余部分注册资本金按合

资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双方按股比同比例出资,合资公司注册后

一年内全部缴足。

     (二)合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合资公司多源合成浆气化协同处置危废项

目的落地,包括工艺总体路线、处置规模、建设规模设计和建设、运

营管理培训、危废市场收集及开拓及相关物流体系建设。

     2、乙方负责提供合资公司水煤浆气化炉等相关设备及相关安全

环保设施支持。合资公司提供的有机浆应满足乙方生产需要,并支付

300 元/吨(不含税)的危废处置费用给乙方,用于弥补乙方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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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耗。

     3、乙方负责提供合资公司经营场地及配套建设项目危废厂房,

厂房建成后租给合资公司使用,厂房的维修保养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

     4、乙方负责提供水电气等公用工程支持,合资公司按市场价格

支付费用给乙方。

     (三)违约责任

     1、各股东方一致同意:任何一股东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期足

额出资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 1 个月,违约一方应付等额

于其应缴出资额的 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未满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

算。如违约方逾期 3 个月仍未实缴出资,守约方有权选择按照实缴金

额的 70%收购违约方未缴纳金额所对应占比的股份或者解除本协议,

且除可要求违约方支付应缴出资额的 5%/月的违约金外,并有权要求

违约方赔偿损失。

     2、股东各方承诺:在协议存续期内,如果任何一方有违本协议

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

以相应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应赔

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3、股东各方承诺:为保障双方投资权益,各方根据合资公司章

程或者双方其他书面约定依法对内或者对外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的,不得将其作为原股东为合资公司提供的各项支持条件撤回,并承

诺股权受让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股权受让方不履行

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由转让股份的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各方承诺:除上述具体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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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和维护己方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

裁费用、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四)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合资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特别约定

     1、合资公司不得干涉甲乙双方原有的业务

     2、基于本合作协议成立的合资公司主要参与有机合成浆项目的

建设与运营,如果由于政策及项目审批等外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双方同意终止本合作协议,并解散合资公司。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江苏索普本次与梵境新能源设立合资公司旨在利用梵境新能源

及其母公司在危废收集、危废预处理及水煤浆气化协同处置危废业务

上的成熟经验和技术优势,解决危废原料来源问题,协助危废预处理

装置的建设及今后实际生产运营。

     项目运营后,合资公司将有能力将含有碳氢成分的危废反应生成

江苏索普生产需要的原料一氧化碳和氢气,达到处理危废物品的同时

实现危废资源再利用以及对煤炭资源的部分替代。通过处置化工基地

内部危废,提升园区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通过收取一定的危废

处置费以及股权收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项目全部达产后,按照处置规模 15 万吨/年计算,预计合资公司

年销售收入 36,250 万元,预计年利润 15,660.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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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投资 4,000 万元建设的危废处理厂房,建成后租给合资公司

使用,厂房租用费用暂定 450 万元/年。

     项目固定危废处置费作为补偿公司生产损耗的费用,由合资公司

支付给江苏索普,暂定为 300 元/吨(不含税)。

     本次合作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

发生变动。

     本项目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存在新设合资公司

是否能够获得危废处置资格的风险;本项目尚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

环评等行政许可,能否获批存在不确定性;存在由于政策及项目审批

等外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风险;存在不能达到预期处置量、无

法实现预期效益或投资不确定性等风险。针对主要的投资风险,公司

将及时了解对外投资的运作情况,关注合资公司的设立以及相关行政

审批的进展情况,积极防范和切实降低上述风险,维护公司投资资金

的安全。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和投

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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