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博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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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涉

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20 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相关文

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切实可行、方案公平、
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合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26 亿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

                                      1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募投项目的
实施,能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上述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8、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对象香港优博讯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市博通思创咨询有限公司、仝文定、刘镇、万波、张玉洁(以下简称“发行对象”)
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上限计算,发行对象将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为公司的关联方,发行对象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上市公司与潜在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的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暂
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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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四、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对此,我们发表
同意意见。


    五、关于公司《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

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此,
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六、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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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
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对此,我

们发表同意意见。


    八、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符合《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
润分配进行监督。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并同
意将上述各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先达                高海军                郭   雳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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