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软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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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715-1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龙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信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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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发布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0-007),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
路 66 号世纪科贸大厦 C 座 2005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毛善君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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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49,064,4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
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
本次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64,4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04,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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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议
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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