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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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转债代码:110050           转债简称:佳都转债
转股代码:190050           转股简称:佳都转股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佳
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5〕
0060 号)。主要内容为:佳都科技董事会在 7 月 22 日收到控股股东关于实施每
10 股转增 15 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提议后,公司仅将其对外披露,迟至
8 月 31 日才进行审议并形成将控股股东提议方案延至年底实施的意见,其行为
对投资者预期造成重大误导。佳都科技时任董事刘伟、梁平、许杰、胡少苑、刘
敏东和欧阳立东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董事会未及时审议控股股东提议方案并发表
明确意见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1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佳都科技时任董事刘伟、梁平、许杰、
胡少苑、刘敏东及欧阳立东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对所提到问题充分重视,积极整改,时任有关责任人
按照监管函的要求及时决议并实施相关方案,对内严格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控
制度,保证公司以后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佳
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6 号)及《关于
对梁平、尤安龙、王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7 号)。主要内
容如下:

    (1)未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
限公司原总经理龙涛 2014 年涉嫌违法损害了公司利益,在相关事项中,佳都科
技受让控股股东的代垫款项 4,520.88 万元,佳都科技 2015 年 4 月 3 日、2016
年 3 月 17 日合计受让控股股东相关方的代垫款项 1,056.98 万元,属于应及时披
露的关联交易,但是公司未按规定予以临时公告,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
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16 年 1 月 7 日至 4 月 19 日期间,公司
分 9 笔向关联方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隆”)以预付款的
名义付出资金共计 2300 万元,于 2016 年 12 月全部收回,并于 2017 年 6 月收到
利息 99.96 万元。但是公司延迟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存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倒置、信
息披露延迟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五
十二条等规定。



                                     2
       (3)关联方担保审议程序违规。2015 年 9 月 24 日、2015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为原控股子公司天盈隆(持股比例 51%)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相关担保事项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2015 年 12 月,公司对外转让天盈隆 33%
股权,在转让完成后持有天盈隆 18%股权,且因公司总裁梁平兼任天盈隆董事,
天盈隆成为佳都科技的关联方,但公司未对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
三十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
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第二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公司予以警示。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梁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尤安龙、现任财务总监王淑华上
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
对梁平、尤安龙、王淑华予以警示。

       3、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
一部出具的《关于对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尤安龙予以监
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54 号),主要内容如下:

       (1)天盈隆原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出售子公司股权公告称,以 4,000 万元转让天盈隆 33%股权。转让
后公司持有天盈隆 18%股权,天盈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时任总裁
梁平兼任天盈隆董事,天盈隆为公司的关联方。2016 年 1 月 7 日至 4 月 19 日,
公司分 9 笔向天盈隆以预付款的名义付出资金共计 2,300 万元,约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4%,但公司迟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才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不及时、
信息披露不及时。

       (2)公司在 2015 年 12 月 1 日披露出售子公司股权公告时,存在对天盈隆
2 笔合计 3,3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但公司未按规定在公告中披露前

                                       3
述担保事项以及担保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信息披露不完整。上
述 2 笔担保分别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2016 年 11 月 9 日到期并履行完毕,公司
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7 条、第 9.13 条、第 10.2.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尤
安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
部对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尤安龙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
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不断完
善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监管函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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