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 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主要为对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方案中的发行对象数量、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锁定期等进行调整,不涉及交易对方的增加或减少,不涉
及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的调整,亦不涉及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属于中国证监会
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规定的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2 月 24 日,股东华体集团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中体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中
体产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本次调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
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及《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26 日,中体产业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关于
本次调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及《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
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26 日,中体产业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调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
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及《关于本次交
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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