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贷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银行贷款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刘萍先生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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