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收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
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
融资风险。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遵循平等自愿
的原则,能够保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
交投财务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制
定了《关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该
预案防范措施具体明确,可以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广晟财务的存款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在表决通过本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公司通过查验广晟财务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出具了《关于在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
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充分反映了广晟财务公司的经营资
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
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在表决通过本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由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借款费率远低
于同期市场水平,且不需要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协议条款公
平合理。接受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在抓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有力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工
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在表决通过本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朱征夫 曲久辉 黄显荣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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