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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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
1
性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汇纳科技申请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汇纳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
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
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
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
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
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
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纳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1、汇纳科技系经上海汇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21 号”文批准,汇纳科技公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并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汇
纳科技”,股票代码为“300609”。本次新股发行后,汇纳科技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0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124 号验资报告,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653010244 的《营业执照》。目
2
前汇纳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 333 号 216 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宏俊
注册资本:10,085.7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信息科技、电子科技、数据科技、通讯科技、机电科技、物
联网科技、安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数据采集、存储和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计算机设备安装、调
试、维护,电子产品(除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装专用产品)、通讯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生产、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可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
综合布线、及其配套的设备工程建设,计算机网络工程,网站建设与维护,安全
技术防范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消防设施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说明并经我们检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汇纳
科技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不存
在证券违法、违规或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0922
号《审计报告》、公司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
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汇纳科技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
《激励计划(草案)》对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
机构,本激励计划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实施本激励
计划权益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激
励计划变更、终止及其他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汇纳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
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说明,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共计 8 人,具体范围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
科学顾问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
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2、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说明、激励对象的声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4
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将在股东大
会上对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尚需经审核后确定。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2 万
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同时,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与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1.7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5
励对象可以每股 21.7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 43.42 元的 50%,为每股 21.71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9.87 元的 50%,为每股 19.94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
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关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孙卫民 董事、财务总监 10 12.20% 0.10%
刘尧通 董事会秘书 10 12.20% 0.10%
首席数据科学顾问和核心技术(业
62 75.61% 0.61%
务)骨干 6 人
合计 8 人 82 100% 0.81%
经核查,汇纳科技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方法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6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确认。
(1)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2)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3)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4)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5)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
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7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有关有效期、授予日、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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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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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6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8 亿元。
注:营业收入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下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S) 100≥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 1.0 0.9 0.7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股票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
目的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决定对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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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主要考
虑到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业务模式由系统销售方式向数据服务方式转变,营业收入
指标更能反映公司数据采集、管理及运营相关产品的推广及布局,更能反映公司
未来一段时间的战略重点。以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旨在激励激
励对象扩大实体商业数据产品的覆盖面,挖掘数据价值,加快数据服务产品的研
发、推广和落地,更好的推进公司数据服务战略转型。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
有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
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原则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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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汇纳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汇纳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
法》”)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激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
4、公司监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批准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文件。
5、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发出《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
相关文件作为临时提案交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汇纳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4、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
施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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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汇纳科技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已履行的程序和拟履行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汇纳科技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了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
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汇纳科技还应当根据《管理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但最终实施仍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将安排网络投票方式,此外独立董
事还将就审议草案的相关议案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该种程序安排能
够使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
现。
汇纳科技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披露信息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汇纳科技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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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在内容、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
均不存在严重损害汇纳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待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登记结算规则的要求
予以实施;汇纳科技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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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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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律师 李 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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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伊珺 律师
二零二零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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